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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3.4.2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4、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

  4.1.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3.3.1条的要求。

  (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3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4.2 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营业厅,但当商业营业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墙式消火栓;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2 符合3.4.2条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4.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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