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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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