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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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