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疏散的有关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四)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
1、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2、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3、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4、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五)设计资料光盘。
第十条 (送审光盘)
建设单位报送审图公司的电子光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光盘应采用优质品牌的650M/74minCD-R;
(二)消防设计电子软件应采用消防设计送审通用软件;
(三)光盘的刻录内容和格式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一条 (核查制度)
上海市消防局对已备案的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工程等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核查。核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核查方式可采取图纸资料核查、施工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复审制度)
建设或设计单位对审图公司作出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有不服的,可向市消防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审图公司应每季度向上海市消防局上报审查工程情况,每年向上海市消防局上报全年审查工作情况及公司内部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资料。
审图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人员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上海市消防局。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
每年一次由上海市消防局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审图公司人员实行培训。
第十五条 (检查通报)
对于国家和本市强制性规范条文等情况,市消防局将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审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证书监制)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