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查依据)
审图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查(主要内容可见附录一):
(一) 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二) 现行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三) 上海市消防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 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第七条 (审查程序)
(一) 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审图公司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消防局备案,市消防局备案后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审图公司核发登记备案号;市消防局发现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提出意见后退回审图公司。
审查不合格的,审图公司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修改设计后重新送审。
(三)审图公司凭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四)审图公司应每周一次将项目的光盘汇总后送交上海市消防局,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备案证书》。
第八条 (审查时限)
审图公司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于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于重大工作及技术复杂工程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第九条 (送审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图公司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符合审核范围的上海市消防局的方案、扩初审核意见;
(二) 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三)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
1、总平面图及说明;
2、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3、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