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单位和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查。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遇到下列情况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消防局,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按程序拟定复函予以答复处理:
(1)现行规范对新型消防设施、防火材料、设计施工技术的应用没有规定的;
(2)现行规范规定不明确或深度不够,实际应用需明确或补充的;
(3)工程消防设计的需求执行规范有困难、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
2、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答复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消防规范的解释;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其负责,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3、无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咨询证书》的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不得作为消防部门和审图公司审查的依据。
五、核查复审
1、市消防局负责对已备案的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
场所、重大工程等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核查;核查次数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2、市消防局负责受理建设或设计单位对审图公司做出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不服的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时限做出答复。
六、监督检查
1、各防火监督处(科)、防火监督部危管处、重点保卫处、
水上监督站对管辖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对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管辖区域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查处,发出法律文书并按程序办理。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消防局。
3、市消防局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依法查处。
4、浦东防火监督处负责对本地区试点的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上海市消防协会。
七、资料信息
1、方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以及简要的文字说明或生产工艺流程。
2、扩初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以及规划部门的批文。
3、施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光盘的要求按我局沪消发[2002]1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继续执行。审查合格后,审图公司应及时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消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