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商住楼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住楼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建筑;
(4)总投资大于5000万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丙类厂房;
(5)面积大于1000 m2甲乙类仓库和面积大于10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6)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7)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它重大或重要项目;
(8)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2、浦东新区范围内上述建筑工程项目方案扩初的消防设计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但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总投资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丙类及以上工业项目应报市消防部门审核。
二、审核分工
1、符合方案扩初审核范围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审核。
2、建筑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登记备案。(审图公司名单附后)
3、各防火监督处(科)、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危管处、重点保卫处、水上监督站负责审核所管辖区域内下列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
(1)内装修工程;
(2)简易审批工程(已随整体项目审查过的附属项目可不再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3)临时建筑工程;
(4)审图公司不审查的其它工程。
浦东新区范围的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到浦东新区防火监督处办理审批手续,也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然后凭该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到浦东新区防火监督处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三、验收分工
1、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对下列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
(1)浦东新区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总投资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2)其它地区按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方案、扩初审核范围所列(1)-(7)项的工程项目;
(3)防火监督部危管处、重点保卫处、水上监督站审核的工程项目。
2、各防火监督处科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其它项目的竣工消防验收。
3、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消防验收时对已竣工的装修工程列入工程整体范围一并验收。装修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内装修工程可不另行向原内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
四、特殊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