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
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
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
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公安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方案扩初审核范围
1、除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外,其它的建筑工程的方案或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消防部门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