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公发【2003】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指示精神,更好地为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一)在方案、扩初设计阶段,除特大或特殊建筑工程外(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强制建设单位接受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也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审图公司应及时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市消防局备案。市消防局将备案情况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审图公司核发登记备案号,审图公司凭备案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建设单位凭该证书向规划、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内装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内装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建设单位也可自愿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审核服务。对审核合格的,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应出具《建筑工程内装修消防设计咨询报告》,并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部门参照简易审批程序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对属于简易审批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审核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的核查与复审
(一)市消防局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备案后,应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工程等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核查;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备案的其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样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