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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对本市高层建筑制订火灾应急方案和实施演练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对本市高层建筑制订火灾应急方案和实施演练的通知
([1991]沪消(防重)字第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扑救高层建筑初起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规定,结合本市高层建筑迅速增多的实际情况,以及部份高层建筑单位制订、实施火灾应急方案的基本经验,为规范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特制定《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附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适用于本市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技楼等。高层住宅除外。

  二、各高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的同时,必须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做好扑灭初起火灾的准备,一时发生火情,能迅速发现和扑救。应做到:

  1、完善消防设施。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整好用。逐步建立一个以消防控制室为中心的,能够监控、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为整个流程的消防系统;为提高灭火自救能力提供物质基础;

  2、健全消防组织。单位应确定各级防火负责人;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数家联合使用建筑应建立联合防火委员会),按规定配备消防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做到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并正常开展各项消防工作和组织训练。

  3、制订火灾应急方案和落实演练。按《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人员疏散和灭火的预案。建筑内有数家合用的,应在联合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制订总体火灾应急方案或以单位制订火灾应急方案,但总体必须相适应。火灾应急方案的演练,宾馆、饭店每季度(除宾馆、饭店以外的单位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并结合演练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火灾应急方案进行充实和调整。凡担任单位总值班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火灾应急方案。各单位的火灾的应急方案制定后,送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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