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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沪气发[1990]1122号 [90]沪公(消)185号)


市府各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本市和外地雷击引起火灾的教训,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雷击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0]139号文),由市气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对本市各单位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仓库、油库、露天堆场、供变电所、通信设施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须由建筑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审批程序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安装,竣工后须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已建的避雷装置也须经专门检测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以确保性能可靠。各单位的避雷装置,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必须按规定完成检查和测试工作。

  二、装有避雷装置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落实专人,建立专门的档案,并要填表送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汇总后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按附表填写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上报二份,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地址:蒲西路166号,邮政编码:200030,电话:64386700转)。

  三、本市避雷装置检测工作由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气象局联合审查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进行。检测单位必须配备有效的检测手段和具有专业测试人员,要有1-3名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检测单位必须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资格证书,认真、科学地进行测试工作。

  四、对经检测合格的避雷装置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气象局核发检测证书。对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受检单位应及时改进。

  五、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处,按各自分工,每年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对经测试不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应督促限期改正,确保雷雨季节消防安全。

  六、对拒不申报检测,或由未经认可的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改进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若因雷击造成事故及损失,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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