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关于对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沪技监量[1998]201号)
各区(县)气象局、防火处(科)、各防雷检测机构: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市气象局和消防局于1990年10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并成立了相应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为了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遵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对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技监局评发[1998]37号)的要求,现将对本市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防雷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由技术监督局会同市气象局、市消防局组织实施。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组织计量认证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市技术监督局选派评审组组长和计量认证评审员,市气象局、市消防局推荐防雷专家,共同组成现场考核评审组。
二、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防雷检测机构,均应经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审查批准,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后方可对社会开展防雷检测工作。
三、本市防雷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分两步实施。首先从市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始,然后逐步对区、县和行业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
四、防雷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消防局进行审核,并按市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申请计量认证的防雷检测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考核评审组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审。
五、防雷检测机构应在本年度内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凡在1999年6月30日前,未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检测机构,不得对外开展防雷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