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防安全验收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的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储存仓库等建筑物的,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提交有效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合法开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不改变原有经营场所和仓库建筑结构,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内设有仓库的,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仓库面积大于30M2的,按第1条规定执行,仓库面积小于30M2的,提交有效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2)经营场所内不设仓库,但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实样的、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查,提交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经营场所内不设仓库,不放置危险化学品物品实样,只设开票办公的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察,提交有效的《安全生产监察意见书》。
3、化工企业在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内的仓库或储罐等储存设施进行实地检查,提交有效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专业培训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业务人员,应分别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2、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综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负责。
八、监督管理
各区县、街道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九、信息管理
1、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每年公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名单,并向市经委、公安、交通、工商和环保等部门通报。
2、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内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3、每年1月15日前,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