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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四、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住宿。

  2、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2、安全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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