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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部等。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的批准文件。

  4、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市计委的批准文件;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市建委的批准文件。

  6、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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