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技装〔2002〕12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安分(县)局防火监督处(科),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范围、分类和经营方式
1、范围:
上海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
不包括属危险化学品的储备物质储存及运输的安全管理(安监管函[2002]11号文)。
2、分类:
危险化学品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生产用、农业生产用、建筑用、科教文卫用、家庭用、国防军工用、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
3、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类型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