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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消〔2006〕74号)


局属各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令〔2006〕458号)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市公安消防机构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娱乐场所的界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市文化局的有关文件,娱乐场所具体是指:舞厅、卡拉OK厅(包括包房)、音乐茶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游乐场、台球室、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OK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棋牌室,但不包括网吧、酒吧、桑拿浴室等场所。

  二、关于娱乐场所的禁设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在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得设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同时,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围墙以内(含小区会所)开办娱乐场所。

  三、关于开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员的限制

  (一)本市消防官兵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与本市消防官兵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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