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的通知
(沪消(防)[1996]49号)
各设计院:
为了贯彻《
上海市消防条例》,加强本市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提高本市建筑工程的防火安全水平,决定在本市各建筑设计单位内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消防局批准并持有消防培训证书的防火设计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防火规范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填写防火设计自审表,刻苦钻研消防业务知识,提高防火设计水平,自觉参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自1996年4月1日起,各设计单位在进行下列工程扩初设计时,应编制消防专篇,并应在召开扩初审查会之前十天内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l、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储罐区、洁净厂房、通用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
3、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的工程;
4、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医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民用建筑;
5、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地铁、隧道等工程;
6、科研基地、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
消防专篇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布置、建筑防火设计、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气、燃油燃气、室内装修、消防给水、固定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其说明书。
三、自1996年4月1日起,下列工程在施工图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时,必须先经各单位防火设计管理员审核签名同意,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后方可报审。
1、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
2、体育馆、影剧院、火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医院、3000m2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民用建筑;
3、1000m2以上甲、乙类生产、贮存的工程。
四、外省市设计单位(持有建委颁发的设计临时证书的)和本市丙级以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上述所列工程时,应委托经消防局批准并持有消防培训证书的防火设计管理人员予以自审,签名同意并加盖其设计单位的印章和本设计单位的印章后,方可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应由咨询顾问的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人员予以自审,签名同意并加盖其设计单位的印章后,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