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二十四小时有存放和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三十条 库房内不得进行加工、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或用可燃材料搭建搁楼。
第三十一条 库区围墙处不准搭建棚屋或乱堆杂物,库区内的杂草和可燃物要及时清除。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
第三十二条 库房内应严格执行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安全用电规定,并须由获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安装电气设备。
第三十三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第三十四条 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电线必须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并加套管保护。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五条 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得使用普通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储存易燃物资仓库的白炽灯的功率不得大于六十瓦,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等电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库区的动力线必须与照明线分开,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用电,库房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七条 库区内应划出禁火区,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在库区及其外围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八条 库区内动用明火,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重大动火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动火时须落实现场监护和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进入库区必须戴防火罩,但不准进入库房。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