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库房、货场必须与生活区隔离。
第二十条 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单独修建或者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门单独向外开启。
第二十一条 储存可燃固体的仓间面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得超过一千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得超过七百平方米。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仓间面积,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充电室和机动车辆的油库,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或用防火墙与库区隔开。
第二十三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根据防雷规范的规定,装置避雷设备。
第二十四条 库区周围应设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库房的防火间距间,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物品。装卸作业需要搭建的雨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并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农村仓库,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查同意,报县、乡仓储公司(站)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仓库的仓储业务,统一由县仓储公司(站)或上级主管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库房的外墙上,须有标明仓间堆物的示意图和对物品的消防要求。库房内的物品要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与堆垛之间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二米。库房内应划出堆装线,并规定仓储量,不得超量储存。堆垛应留出“五距”,即:墙距、灯距、顶距各五十厘米,垛距、柱距十至二十厘米。
第二十八条 易燃、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场,其四周应设宽度不少于六米的环形消防通道。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七十二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要留出二米以上的消防通道,六个堆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距离不少于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