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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上海市农村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上海市农村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89]沪公(消)103号)


县公安局、县、乡仓储公司,各农村仓库,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现将《上海市农村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上海市农村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农村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仓库的消防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力求做到自防自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本市农村的工、贸方自管仓库、农方代管仓库以及其他管理形式的农村仓库。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仓储主管部门和货主单位共同负责组织所属农村仓库贯彻执行。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乡仓储公司(站)和货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相互配合,认真解决仓库自身难以整改的火险隐患。

  第六条 各仓库应确定一名正职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由乡或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

  第七条 凡仓库在三十家以上或仓储年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乡,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二名,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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