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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消〔2007〕23号)


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范围

  (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

  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

  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二)本市范围内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统一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监督处)审批。

  (三)本市范围内码头工程的水域部分工程由上海市消防局水上公安消防支队审批。

  二、调整建筑工程竣工简易消防验收范围

  简易消防验收范围调整如下:

  1、经过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施工现场指导服务,并由其出具消防技术报告,且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手续的内部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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