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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消发〔2007〕337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消防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消防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公文等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评估(核查)评分标准(试行)〉》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公安消防机构,是指市消防局和各公安消防支队(特勤支队除外)。本规定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并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本市公安消防机构的办公(司令)部门是本级机构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视公文内容,对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起草说明”栏内,或在上海市公安消防机构发文拟稿单的“公开属性审核意见表”内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涉密公文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公文、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依申请公开的理由,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办公(司令)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审查确定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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