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上海市停止生产销售简易式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的通知
(沪消(防)[1999]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消防产品在使用中存在问题。为规范市场,确保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特作如下规定:
一、简易式灭火器由于无压力显示装置给检查维修工作带来很大不便,且该灭火器使用时间短,不能重复充装,在使用上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决定在我市停止生产、销售简易式灭火器。
二、钢质、木质防火门上所采用的玻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l5763-1995(防火玻璃)的要求,禁止使用夹丝玻璃、普通玻璃来代替,所装玻璃的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