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气发[1991]97号 [90]沪公(消)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两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气象局、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许可证》,凭证开展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三、《许可证》分为三类
持有第一类《许可证》的单位,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持有第二类《许可证》的单位,可在本市系统范围内开展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持有第三类《许可证》的单位,只能在核定范围内进行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四、《许可证》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联合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申领《许可证》的条件
1、经国务院部、委、局、办和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局属事业单位;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在编的专职技术人员,要有一至三名专门从事避雷安全检测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与开展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4、熟悉和掌握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各类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六、申领《许可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