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4、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简称“整改指导”;
  5、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评价,简称“管理评价”。
  (二)检测类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简称“消防检测”。
  1、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2、二级检测机构承担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3、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
  4、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 (技术报告)
  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施工指导、整改指导、管理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技术咨询报告;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技术检测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和技术检测报告应由技术人员和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服务依据)
  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市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超出国家和本市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出具分析报告或建议报告,并由技术人员和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服务机构印章,供公安消防部门参考。

第五章 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审核)
  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内审核完毕。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暂缓登记期间,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年度审核所需材料)
  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
  (二)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年度工作报告;
  (三)《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副本;
  (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