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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服务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申请设立服务机构的,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
  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定委员会评审,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具体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条件)
  申请参加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申请咨询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并有八年(含)以上工程设计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
  申请检测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含)以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
  工作实践经历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咨询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检测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证书的有效期)
  《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咨询类)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检测类)的有效期均为5年。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可将年龄放宽至有效期满。

第四章 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业务范围)
  服务机构应当按《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一)咨询类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申报和验收申报事宜,简称“送审代理”;
  2、受建设、设计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提供消防技术咨询,简称“技术咨询”;
  3、受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提供消防技术指导,简称“施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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