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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 (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二)注册资金:
  1、申请咨询类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2、申请检测类的服务机构:一级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二级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四)人员要求:
  1、申请咨询类的,应有5名(含)以上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咨询类)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2、申请检测类的,一级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咨询类)(年龄应符合检测类人员的要求)或《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检测类)的技术人员,其中电气或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2名,各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二级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咨询类)或《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检测类)的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是上海市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检测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向行业管理组织交纳质量保证金:一级检测机构不低于30万元;二级检测机构不低于20万元。保证金用于消防检测服务质量问题的整改;
  (七)检测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配置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
  (八)咨询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拟增加检测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人员要求应符合检测类服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机构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机构的工作章程;
  (三)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机构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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