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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第五条 (服务收费)
  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范围承接消防技术服务;
  (二)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
  (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资料;
  (二)对于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技术无关的服务;
  (四)对于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司法部门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上海市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
  (四)提供本机构技术人员应得的报酬;
  (五)为本机构技术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4、不得泄露在技术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设置

  第八条 (机构名称)
  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机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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