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四)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机构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负责。
(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并对消防设施的检测质量负责。
(三)市消防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对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资质审查、行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对违法《管理办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或检测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应按《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审查、社会面宣传指导等工作。同时,应结合实施日常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检测机构履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本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工程总量的2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社会各单位有权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2322110
五、实行制度的时间步骤
遵循“便民利民、稳步推进”的原则,本市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检测制度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试行完善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本市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双轨”制,即对2006年1月1日前公安消防机构已受理验收申请的和受理后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可实行原消防验收工作制度;对2006年1月1日后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的建筑工程,实行新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度。
(二)全面实行阶段(自2006年2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
原《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资格证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