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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沪消〔2005〕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能,举全社会之力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的对象范围

  建筑工程的以下消防设施竣工后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三)设为稳高压系统并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检测范围不包括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涂装工程,独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常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简易审批工程中所列第1至3条的内容。

  二、检测机构的服务权限

  持有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检测机构分设一、二级,其服务权限分别为: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从事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从事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但其检测服务范围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三、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方可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二)接受施工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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