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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消〔2006〕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率,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特就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场验收工作
  (一)现场验收的组织
  1、属市消防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派2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该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消防支队应派所属防火处2名以上技术人员和若干管区中队人员参加现场验收(管区中队属其他支队的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通知)。
  2、属各消防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现场验收的组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验收的内容
  1、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按照《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确定,下同)且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现场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建筑的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内部装修等。同时,参照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抽查,不需作全面检查。
  2、不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内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一)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二)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三、关于简易验收工作
  (一)简易验收的范围
  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装修工程和由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办理过简易审批手续的内装修工程。
  2、6层及6层以下普通住宅。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m2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4、工程配套设施(指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室、围墙、雨蓬等)。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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