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4、小商铺与其它地下商店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分隔;地下商业街每侧与其它地下商店的相通口每侧不宜超过2处,每侧相通口的总宽度不应大于20m,相通部位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
  5、小商铺与地下商业街相通的口部应设置喷淋加密,且地下商业街通道内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图四:(略)

  注:FM为防火门,下同
  (五)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五所示):
  1、防火隔间应采用防火墙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围护,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防火隔间短边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45m2。
  3、靠近防火隔间的两侧应分别有疏散楼梯间,其袋形距离不应大于10m,隔间内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4、防火隔间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5、每层商业建筑采用防火隔间的次数不应超过2次。
  图五:(略)

  二、地下商店与地铁之间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和地铁的疏散体系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相互借用。
  (二)商业建筑与地铁站厅(台)层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当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每档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宜超过8m,每侧防火墙上相邻防火卷帘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墙。商业建筑不得利用地铁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出口。
  三、公共建筑防火分隔的相关要求
  (一)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以防火墙分隔为主,防火卷帘使用的总跨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使用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宜超过20m。
  (二)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防火卷帘应在2min内闭合。
  (三)设置在主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其旁设置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相通,并有明显标志。
  (四)相邻2个防火分区可共用疏散楼梯间。当3个及3个以上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时(除设备间第二安全出口外),则应分隔出疏散走道,且应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关于“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五)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商场内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可以作为辅助安全出口计算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但不计入安全出口数量。
  四、公共建筑内中庭的防火分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