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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检测结论。检测结论应反映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调试、自验的情况。

  (七)检测报告附表内容:

  1、检测范围内消防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市场准入证明名称和编号;

  2、按检测规程实施的检测结果记录表。

  (八)检测报告样张见附件二。

  第十条 [检测要求]

  (一)检测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获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作为现场检测负责人,该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测报告的起草等工作。检测报告必须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加盖检测业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二)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应为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条件成熟的,要实施检测报告网上备案制度。

  (三)建设单位申报竣工消防验收时送交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测报告应为最终报告。

  第十一条 [权益保障]

  (一)对检测报告有技术异议的,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可书面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确认检测报告技术效力的申请。

  上海市消防局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建筑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复函答复,并同时抄告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对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同时抄告上海市消防协会。

  (二)建设单位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收费标准等存在异议的,可直接向上海市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1、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GB50084-2001(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GBJ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GB50163-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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