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测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工作日。
(六)检测完毕后,检测机构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检测依据]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三)《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上海市消防局 99.08)。
(四)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见附表一)。
第七条 [判断依据]
(一)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可判定合格的条款。
(二)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规。
(三)强制性规范。
(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中的条款。
(五)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检测结论]
(一)检测机构必须在检测报告中明确表述所检测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参照格式为: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资料、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系统检测合格(不合格)。
(二)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但不符合非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可做出“基本合格”的结论。
(三)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应表述不合格原因,并明确注明“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第**条(款)要求”。检测结论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调试、自验合格结论不相符时,应特别予以说明。
第九条 [检测报告内容]
(一)检测工程的名称、地址、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检测机构的名称,现场检测负责人名称、资格证号码等。
(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文号。
(四)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依据、检测项目。
(五)检测申请日期、检测的起止日期。检测的起止日期为检测机构进入现场检测到退离现场之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