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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消〔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 [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 [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 [检测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四)检测机构自合同生效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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