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消协〔2007〕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消防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意见,我会制订了《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消防安全评估管理,保护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前的消防安全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的火灾风险辨析和消防安全状况做出定量结论,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构成提供有效依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缴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费的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实施意见》,列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单位或场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经上海市消防协会认定,具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 消防安全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公平性、科学性原则。
第九条 特种行业以及特定对象重大活动期间由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协会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评估,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行工作中,应当视为有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