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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修订)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水泥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梅州市水泥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由市经贸局牵头,以蕉岭县为主,发改、财政、环保、国土、物价、中小企业、供电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参与,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快水泥产业发展。

  (二)做好规划环评,严格项目核准。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环保局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7月1日起,新上水泥生产项目的审批必须同时报送本地区水泥发展规划的环评,因此要抓紧做好梅州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对于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坚持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石灰石资源保障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原则。新建项目企业或所在地政府要按照项目规模承诺淘汰等量落后水泥产能,在项目建成同时要拆除已承诺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装备;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建(技改)水泥项目。

  (三)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

  做好全市石灰石矿山资源调查和勘探,进一步摸清现有可用储量,向省争取调整规划,增加粤东基地水泥产能总指标,为梅州新上项目创造发展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矿产资源,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科学规范开采矿山。做好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并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建立退出激励机制,加快落后产能退出。

  各地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研究制订三年内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激励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认真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适当补贴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水泥企业关闭或转产,确保该项工作稳妥开展。

  鼓励大型水泥集团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立窑水泥企业退出工作,承担发展过程中的部分风险,主动购买部分落后生产能力的市场份额或交付一定份额资金给当地政府作为落后产能退出基金,确保当地经济协调发展。

  (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提高生产集中度。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在资源富集地区(包括:石灰石、粘土、铁粉等生产材料)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市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源审批、贷款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快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打造区域优势品牌。同时支持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等方式进行战略合作,提高水泥生产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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