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市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经贸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工商等部门配合。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