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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做到划行归市,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及电话号码,设有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记录和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商品经营的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

  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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