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市、区经济贸易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市、区规划、公安、消防、税务、物价、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畜牧、环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