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管理和协调局机关日常办公事务;拟定局机关的规章制度,组织监督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重要事情的督办;管理局机关、直管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各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对外接待以及档案、保密、计生、财务、安全、保卫、物资、基建、后勤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直管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管理局机关职工的进修和培训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科
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市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项目(补助)的审核、项目管理;参与排污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
草拟贯彻执行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实施管理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治理(含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梧州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跨县(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县(市)重大环境问题;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审查;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涉外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指导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环境的保护等有关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