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保留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环保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制定的职能划出,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市辖区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以及环境监测等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的职能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市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