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政科(挂市干部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承办全市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应医疗规范、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和评估,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评审;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调查工作;负责接待受理群众对医疗业务的投诉;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负责医疗急救网的建设及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对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评审和输血事业的管理以及依规章审核医疗广告。协助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全市医学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医学科学成果的评审、鉴定、奖励、推广、技术转让、专利保护以及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市卫生学校做好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负责在职卫技人员继续教育、乡村医生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条例,制定全市中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业务;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协助实施。
协同有关部门草拟我市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干部门诊、干部病房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我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执行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定期组织我市保健对象及离休干部的健康体检;负责我市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及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和办理诊疗手续。
(六)疾病控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检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全市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依规章审核《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依法规审核《食品卫生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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