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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依法规核准医师执业证书和依规章核准护士注册登记和医疗广告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全市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市中等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八)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规章核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依法规审核《食品卫生许可证》。
  (十)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协调管理我市与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西医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拟定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我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我市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离休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众团体组织的工作。归口管理梧州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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