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卫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卫生局。梧州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梧州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交给梧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筹建)。
2.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梧州市劳动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梧州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卫生局。
2.市爱国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能
把全市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考试、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办。
(四)加强的职能
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梧州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依规章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拟订城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初级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依法规核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含家庭接生员、村级妇幼保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