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㈠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起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规范并对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依规章审批二孩生育证。
㈡把握全市的人口形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㈢具体参与组织国家、自治区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项目;组织我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讨。
㈣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
㈤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计生委的相关规范并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对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医疗设备发放;依规章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证(县级);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