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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法规科
  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审计信息,承担审计信息交流;组织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复核各业务科的审计报告和局机关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对梧州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地方性国有金融机构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党政团体及国有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专项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上述部门和单位进行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五)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经贸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审计工作。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七)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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