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文化局。梧州市文化局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指导、协调艺术创作、艺术生产,特别是抓好艺术精品的创作和生产,促进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的重大文化活动。
(三)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研究全市社会文化活动的发展趋势,指导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
(四)综合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图书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指导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建设,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与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依规章核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项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藏品的测绘、临摹、拍摄、复制项目和一般文物藏品的调拨、借用、交换、出国展览。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管理文物市场。
(六)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净化和繁荣文化市场。依规章审核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出租)、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七)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规章核准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