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的程序审查修改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三)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对已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政府审议以法规或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四)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负责清理、编纂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呈报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六)会同市政府各部门对行业性法律、法规、规章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协助政府各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对现行政策与法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二者协调发展的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八)负责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实施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的配套文件和答复意见。
(九)负责
行政处罚法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承办向市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研究行政执法的经验和问题,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下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十一)负责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具体工作,审核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负责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二)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对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三)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代理市人民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
(十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草案的审查工作。处理市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接受委托代理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事务,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调查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